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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崇安、张燕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安,张燕平,张小龙,孙新,邹平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027号申请人:张崇安,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张燕平,女,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张小龙,男,199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孙新,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申请人:邹平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孙镇霍坡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00号。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崇安、张燕平、张小龙与被申请人孙新、邹平长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