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静与洛阳欣源国际盛世王城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王城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静,洛阳欣源国际盛世王城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王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赵静,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民族路。被执行人洛阳欣源国际盛世王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法定代表人:郝青涛,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王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法定代表人:郝建,系公司总经理。赵静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洛阳欣源国际盛世王城酒店有限公司、河南王城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赵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02执36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