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楚德成贪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楚德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楚德成,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任双桥区大石庙镇太平庄村委会副主任兼太平庄村装卸队现金出纳,原住承德市双桥区。2009年11月13日因犯爆炸罪被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在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楚德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6日作出(2010)双桥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楚德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将被告人楚德成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新区支行的户名为楚德成、账号为50×××86的账户中存款35.0001万元及利息,依法予以收缴。宣判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楚德成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2011)承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楚德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前罪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将上诉人楚德成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承德市新区支行的户名为楚德成、账号为50×××86的账户中存款30万元及利息,依法予以收缴。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楚德成之子楚宏博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以(2013)冀刑监字第24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楚宏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以(2016)最高法刑申362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楚德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承刑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及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0)双桥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周继文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