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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跃杰与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494号原告:张跃杰,女,汉族,1977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霍文君、付洪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村。负责人:王记刚,任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杰诉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跃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杰撤回对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南官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员  渠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