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奇与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589号申请执行人刘奇,男,汉族,1978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中路江南戎居小区职工宿舍楼3楼。法定代表人范花梅。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州泰基地产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梦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