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怀远县东方红电影院、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东方红电影院,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东方红电影院,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城小区文化艺术中心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6248117-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荣街92号人民商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7048X5(1-1)。法定代表人:甘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同义,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怀远县东方红电影院与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以位于怀远县荆山镇东方红小区6号楼5单元5408室、5507室、5508室、5607室和5608室住房五套(面积415.88㎡)及现金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办理还原安置手续,抵付上述欠款,履行本院(2016)皖032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321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