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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881行审7号申请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同江市友谊路东段环保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马明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崇辉,男,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被申请人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申请人同江市万昌经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一案中,因该案件依附行政处罚决定(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7号行政处理决定而存在,现该处理决定发生改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缴纳数额无法计算,无法执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青毅审 判 员 张清军审 判 员 张前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江烨函书 记 员 何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