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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国群与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应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群,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应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万国群,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黄陂大道**号。注册号:420900000007622。法定代表人:翟博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芦应清(曾用名卢应清),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万国群与被告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应清拆迁还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万国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群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万国群负担。审 判 长  冷炳勇审 判 员  冯 莉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二0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