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万国群与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应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群,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应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073号原告:万国群,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黄陂大道**号。注册号:420900000007622。法定代表人:翟博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芦应清(曾用名卢应清),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现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万国群与被告孝感市华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芦应清拆迁还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万国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群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万国群负担。审 判 长 冷炳勇审 判 员 冯 莉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二0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