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玉香与金乡县明隆果蔬有限公司、李双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香,金乡县明隆果蔬有限公司,李双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1151号原告:李玉香,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国(特别授权),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乡县明隆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镇花园村(105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75275122T。法定代表人:武瑞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念,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原告李玉香诉被告金乡县明隆果蔬有限公司、李双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玉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李玉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李玉香负担。审判员  李增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石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