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翔与何洋、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何洋,沙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33号原告:张翔,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洋,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沙磊,男,1986年8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张翔军诉被告何洋、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张翔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翔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