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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索晓慧诉王波、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晓慧,王波,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753号申请人:索晓慧,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萝北县凤翔镇书香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王波,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公安局职员,住萝北县警官公寓北楼四单元401室。被申请人:宋丽丽,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索晓慧诉王波、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索晓慧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请人王波在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冻结153,000.00元,每月冻结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波在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萝北管理所得住房公积金冻结140,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丽丽在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萝北管理所得住房公积金冻结10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请人王波在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冻结153,000.00元,每月冻结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波在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萝北管理所得住房公积金冻结140,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宋丽丽在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萝北管理所得住房公积金冻结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阔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