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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孝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孝往,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单县。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3月21日、4月23日、2016年4月20日、11月4日被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有,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孝往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锋、代理检察员谢囡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孝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孝往分别于:1、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在单县“XX幼儿园”一平房内,窃取陈某1美利达牌变速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400元;2、2017年1月5日,在单县x十字路口处,窃取李某1电动三轮轿车内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725元和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515元;3、2017年1月6日,在单县李某2家中,窃取白色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612元。综上,被告人李孝往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8252元。另查明,价值1725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612元的金立牌手机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收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陈某2、李某3证言,被害人李某1、陈某1、李某2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孝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孝往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盗窃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孝往因盗窃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孝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部分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孝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李孝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三千五百一十五元;陈某1二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克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