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军弟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军弟,阳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68号申请人:黄军弟,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阳柳,女,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申请人黄军弟之妻因与被申请人阳柳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阳柳驾驶的小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军弟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龙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