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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葭明与被告雷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葭明,雷兴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056号原告:沈葭明,女,生于1945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雷兴阳,男,生于195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葭明诉被告雷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葭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沈葭明承担。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昌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