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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等与潜山县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潜山县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潜山县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潜山县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潜山县人民政府,安庆市人民政府,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行初46号原告: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陶德全,该组组长。原告: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诉讼代表人:陶焰明,该组组长。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杨刘调,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370号。法定代表人:梅耐雪,该县县长。被告:安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东部新城综合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冰冰,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朱映川,安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陶卫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诉被告潜山县人民政府林权行政登记、安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新发村民组、潜山县黄铺镇望虎村先锋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徐珂可审 判 员  刘 鑫人民陪审员  裴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岚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