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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云祥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详,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云详,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周忠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云祥于2017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盛昌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海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