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与申请公示催告案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2民催6号申请人: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矿山大道中断。经营者:朱军浩,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阔保良,男,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职工。申请人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持有的号码1040005227943498,票面金额27828元,出票人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5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23日,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设路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长垣县恒青润滑油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马 新 平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审判员 高 俪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