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伊学英、刘雪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学英,刘雪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46号申请执行人伊学英。被执行人刘雪枫。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伊学英与被执行人刘雪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津011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刘雪枫给付270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4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昌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