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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文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08号罪犯张文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象山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作出(2014)甬象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文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罪犯张文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继续追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2016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违法所得已退缴。该犯2006年6月2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4年8月27日因吸毒被处罚款人民币50元,同日被决定强制戒毒四个月;2005年6月28日因吸毒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3月14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8月15日因吸毒被责令社区康复三年。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文阳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考虑到该犯系累犯,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曾因吸毒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的幅度过大。本院酌情扣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阳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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