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绍建、胡启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绍建,胡启娥,陈忠凯,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绍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现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才,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启娥,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现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才,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凯,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海波,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苏绍建、胡启娥因与被上诉人陈忠凯、第三人余庆县敖溪镇官仓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苏绍建、胡启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绍建、胡启娥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绍建、胡启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苏绍建、胡启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正高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蓝可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