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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文与被申请人扶婕、XX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XX华,扶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保122号原告谢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XX华,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告扶婕,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与被告XX华、扶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做出(2017)湘1322民初624号-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扶婕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湘KU00**号)、冻结了被告XX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查封了担保人苏三妹所有的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清水塘路(康城豪苑)1323房屋(房产证号为新房字第S011118**号)。2017年5月2日,原告谢文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扶婕、XX华财产保全采取的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谢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XX华、扶婕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扶婕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湘KU00**号)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苏三妹所有的位于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清水塘路(康城豪苑)1323房屋(房产证号为新房字第S011118**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