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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长更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长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90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长更,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项城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1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长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长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文长更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安海镇龙山路星塔村路段不慎摔倒,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文长更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39mg/100ml。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检查笔录等,认为被告人文长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长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文长更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安海镇龙山路星塔村路段不慎摔倒,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文长更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39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查获、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财物入、出库清单、发还清单及车辆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及发还的情况。3.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行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及事故认定的情况。4.监控截图,证实案发经过情况。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及被告人驾驶证予以扣留的情况。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证实被扣押车辆的登记情况及被告人文长更的驾驶资质。7.身份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看守所出所信息详细查询结果、人员涉案情况详细查询结果、行政处罚材料、全国在逃人员详细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劣迹情况。8.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证明对被告人文长更抽血检测的情况。9.检验报告书,证明经检测,被告人文长更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1.39mg/100ml。10.被告人文长更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3日18时许,其在租房饮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到一食杂店买烟,在返回途中,途经安海镇龙山路星塔路段不慎摔倒,后被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长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长更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长更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长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钊珑审 判 员  许逢其人民陪审员  王施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许丽娟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