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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强与王艳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王艳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高强,住开封县。被执行人王艳亭,住开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强申请被执行人王艳亭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