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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某英与王某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英,王某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英,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九江市人,农村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山口镇下桃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2********。委托代理人蒋某雪,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康,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公田镇全福村芳泗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4********。本院在执行徐某英与王某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