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与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6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原告: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瑶。被告:龙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原告张某某、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香河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