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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江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民特1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特17号申请人:江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申请人:江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江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江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某某要求撤回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江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玲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