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蒋冬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蒋冬香,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陈稿文,晶华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乐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广丰县永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平。被执行人蒋冬香,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上饶市万年县。被执行人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叶挺大道238号。法定代表人蒋冬香。被执行人陈稿文,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晶华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工业园吉阳路。法定代表人乐社明。被执行人乐社明,男,50岁,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万年县。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与乐社明、蒋冬香、陈稿文、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晶华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赣11民初字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多案在上饶县立案执行,且抵押物在上饶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赣11执44号江西广丰农村合作银行与乐社明、蒋冬香、陈稿文、上饶市明聚贸易有限公司、晶华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上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根 发代理审判员 谢 善 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