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杨奉先、徐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奉先,徐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奉先,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徐宝贵,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执行杨奉先与徐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及房产,因暂不符合处理条件,另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杨奉先的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童晓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义附本案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