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森景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审结,该案【2015】长仲裁字第652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3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贺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