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范雪龙、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雪龙,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388号申请执行人:范雪龙,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陈明,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388号范雪龙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雪龙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雪龙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