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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王玲义刑事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10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王玲义,女,生于1971年6月,汉族,住方城县。移送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玲义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第29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刑初第29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 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