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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游传艳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游传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800号罪犯游传艳,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融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传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734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944号刑事裁定: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刚、万文胜,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指派民警杨力伟、陈煌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游传艳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游传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游传艳财产刑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游传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游传艳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游传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