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执4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键,董事长成都盛川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仲调字第300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案款56231.00元,且兑付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津仲调字第300号调解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布无克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