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 森与刘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527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岚,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杨森与刘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金民柳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森于2016年8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岚名下银行存款156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世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