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智勇与张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勇,张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勇,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小波,男,汉族,1970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智勇与张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小波与申请执行人张智勇达成执行和解,即,由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小波对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6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在执行中,第三人四川万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因和被执行人之间尚有工程税未结算完毕,其请求本院暂停支付5万元,本院予以扣留5万元,于2017年4月21日支付11万元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晓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