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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雅芸与马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雅芸,马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780号原告:吴雅芸,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告:马啸,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雅芸诉被告马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雅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雅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雅芸负担。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锦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