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叶战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叶战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3、4号。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晓,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战宾,男,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战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10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瑞晓,被上诉人叶战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19时10分许,在濮阳市××区××与××交叉口处,刘慧莉驾驶登记在濮阳市八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名下的豫J×××××号学牌轿车载着张寒,沿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地点处时,与沿开州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叶战宾驾驶其实际自有的豫A×××××号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寒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2月24日,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以现场无监控设施、无其他证人,无法查清该起事故的成因为由,对本次事故作出濮公交证字[2016]第2334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未对本次事故划分事故责任。2016年5月25日,濮阳市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叶战宾的委托,对叶战宾自有的事故车辆豫A×××××号轿车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坏程度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车的配件及维修工时费总计人民币25675元。叶战宾支付评估费1000元。因本次事故,叶战宾支付车辆施救费200元、拆检费100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豫J×××××号学牌轿车在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据、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施救费票据、拆检费票据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次事故中,叶战宾与刘慧莉驾驶机动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处时,均未尽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通行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成因,根据公平原则,叶战宾与刘慧莉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因叶战宾与刘慧莉均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故该二人在本次事故中各自应负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均为50%。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J×××××号学牌轿车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人,首先应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即: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1万元(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残疾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对其所承保的事故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给叶战宾造成的各项损失向叶战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按照50%的赔偿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叶战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给叶战宾造成的损失有:1、车辆损失25675元、评估费1000元、车辆施救费200元、拆检费1000元等共计27875元。依据叶战宾向本院提交的评估报告及有效票据予以确认;2、停车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查扣物品不得收取保管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给叶战宾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7875元。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在交强险财产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叶战宾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应赔偿叶战宾财产损失共计12937.5元(按25875元的50%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战宾财产损失共计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战宾财产损失共计12937.5元(履行方式:将上述赔偿款转入户名为叶战宾,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帐号为62×××35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叶战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9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肇事车辆损失评估报告是叶战宾单方委托,其程序违法,车辆鉴定损失金额过高,超出的损失约5000元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涉案车辆的评估费、诉讼费1089元等均为间接损失。综上,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叶战宾超出的损失6089元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叶战宾答辩称:车辆评估费、拆检费及诉讼费均因此事故发生之后,需要诉讼而产生的费用,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格,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相应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称超出的损失约5000元,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其诉讼主张。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由于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未参加原审庭审,原审法院按照缺席认定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于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称濮阳环球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濮阳环球鉴2016损第0509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额多出5000元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安盛天平财险郑州公司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田 宇审判员 郭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裴少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