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杜晓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交通管理410430-1000602460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杜晓刚作出的处罚,杜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159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福佑路与琴台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MB0U4131XC。法定代表人马海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慧,女,汉族,1983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杜晓刚,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交通管理410430-1000602460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杜晓刚作出的处罚:1、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罚款100元,2、加处罚款100元。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