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5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刘燕与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315号原告:刘燕,女,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江之洋,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创业路*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高家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超飞,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号。负责人:周萍。原告刘燕诉被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刘燕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刘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刘燕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瀚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