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5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善来与廖正来、郑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来,廖正来,郑铭生,杨维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623号原告:杨善来,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廖正来,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铭生,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杨维楚,男,194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笑亲,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杨善来与被告廖正来、郑铭生、杨维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杨善来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善来以欲与廖正来、郑铭生、杨维楚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善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5元,减半收取计3822.5���,由杨善来负担。审判员  苏启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惠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