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执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常青与被执行人谢建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常青,谢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3258号申请执行人:谢常青,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玉潭镇沿江北路**号。被执行人:谢建成,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白马桥乡仁福村石子塘组。谢常青与谢建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42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建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常青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建成在宁乡县玉潭镇人民中路龙头湾购物中心503室有权证号码00048572的房产一套,目前不宜进行处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3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该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隋志伟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雷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