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皮天君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永兴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天君,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永兴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981号原告:皮天君,女,汉族,1944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永兴居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负责人:白全仲,职务组长。原告皮天君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永兴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皮天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天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天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皮天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钟扬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