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与陈连合、王香芳、陈登伟、陈登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陈连合,王香芳,陈登伟,陈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和,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连合,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香芳,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登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陈登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因提供不出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