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轮风、张秋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轮风,张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张轮风,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黄陂镇。被执行人张秋生,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黄陂镇。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张轮风与被执行人张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秋生应支付申请人张轮风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秋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潘小平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