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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牟定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田万秋土地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牟定县国土资源局,田万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323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牟定县政府公务活动中心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1517280-9。法定代表人:张家海,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田万秋,男,1964年11月28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5日以土地行政非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田万秋户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16年1月20日在共和镇散花村委会散花洞村动工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开挖建房基沟,经共和国土资源所制止后停工。后又于2016年2月20日擅自在原开挖的建房基沟上动工支砌石脚准备建房,共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129.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及《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违法当事人田万秋户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129.7平方米上的新建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2、处以违法当事人田万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水田,属基本农田)129.7平方米的每平方米29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3761.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因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田万秋违法事实清楚,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有2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不属于本院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光俊审判员  高艳红审判员  郑和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