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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小兵与段吉祥段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兵,段英,段吉祥,张业群,向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兵,男,生于1977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饶,重庆市开县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英,女,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吉祥,男,生于1962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业群,女,生于1965年4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玉清,女,生于1984年3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王小兵与被上诉人段英、段吉祥、张业群、向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小兵不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开法民初字第03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兵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小兵以其与段英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王小兵撤回本案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600元,由上诉人王小兵负担。审 判 长  何 洪审 判 员  李学文代理审判员  胡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俊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