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军与王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王亚新,刘军,王亚新,刘军,王亚新,刘军,王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亚新,男,汉族。刘军与王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刘军依(2016)陕0527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亚新清偿其借款1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联系被执行人未果。经查被执行人系尧禾镇政府干部,有固定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向尧禾镇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工资,直至案款清结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