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伟与李平、陈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李平,陈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94号原告: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钟伟律师。被告:李平。被告:陈郁。原告钟伟与被告李平、陈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