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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钟伟与李平、陈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李平,陈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94号原告: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钟伟律师。被告:李平。被告:陈郁。原告钟伟与被告李平、陈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一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