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建平与陈建平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平,陈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平,男,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中路,证件号码430421197307300012。被执行人陈建平,地址湖南省衡阳县洪市镇。汪建平与陈建平劳动争议一案,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建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汪建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建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汪建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登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