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丁建转与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转,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341号原告:丁建转,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被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西道31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96800892N。负责人:何跃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秋,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原告丁建转与被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建转、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军、孙立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建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期间向原告收纳的各项费用2919元;2.要求被告赔偿管理不当污水反溢浸泡房屋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2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0月12日原告购买北戴河区戴河家园2#1单元103室,由于原告和开发商有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导致原告2012年10月18日才从被告处交接入住手续,被告收取了2011年5月30-2013年5月30日的物业费2216元、建筑垃圾费231元、电梯费400元,共计2919元。原告认为未居住没有造成上述费用,收费不合理。2012年12月,因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导致污水反溢进入原告卫生间,污水深度达20厘米,发现情况后原告及时和物业联系,直到2013年1月才疏通,在这期间污水不断浸泡,原告每天清理,如今阴天卫生间还有异味。直至今日损失未能解决,故起诉。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辩称,被告是2011年5月30日通知原告收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从原告收房时起收取物业费等费用,被告收费合理。原告在起诉状中认可是管道设计不合理导致污水反溢,这是开发商的问题,与被告没有关系,所以不承担原告的损失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购买了北戴河区戴河家园2栋1单元103室商品房一套,原告于当日将购房款一次交清,领取了该房屋的钥匙。2012年10月18日,被告收取了原告2011年5月31日-2013年5月31日物业费2216元、电梯费400元、建筑垃圾清运费231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2元,共计2919元。2012年12月,原告家下水道堵塞,造成楼上污水反溢到原告家卫生间,原告为清理污水付出了劳动,原告承认污水反溢未造成其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0000元,但未提供下水道堵塞是被告造成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2009年10月12日购买了北戴河区戴河家园2栋1单元103室,并领取了钥匙,从此即成为该房屋的业主。被告作为北戴河区戴河家园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物业管理,收取原告物业费等费用不违反相关规定,原告以没有入住为由要求被告退回物业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家下水道堵塞,楼上污水反溢到卫生间,没有造成其财产损失,且原告未提供下水道堵塞是被告原因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建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军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莹 来源: